106105日家長委員會修改第二十七條決議後通過

壹、總則

一、新北市政府 (以下簡稱本府) 為促進新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中園國民小學 (以下簡稱學校) 學生家長會組織健全發展,維護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權利,保障學 生學習與受教育權,增進家長與學校聯繫,共謀優質教育環境,特訂定本要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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